涉多项违法行为,安徽一家三级综合医院被罚没超36万元

来源:六安市民网 责编:六安市民网发布 阅读:9 发布: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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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多项违法行为,五河县人民医院被处以罚款20万元,被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6.1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五市监处罚﹝2026﹞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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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违法行为一:当事人使用的输液泵(型号ZNB-XD)标签上未标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和标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其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2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型号TDP-L-I-2、CQ-27)、1台电动流产吸引器(型号7C)、1台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型号407A)、1台婴儿培养箱(型号Atom Infant Incubator 101)、2台电动吸引器(型号7A-23B)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其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三:当事人使用的2台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型号TDP-L-I-2、CQ-27)和1台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型号407A)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其行政处罚。


对此,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2台(型号TDP-L-I-2、CQ-27)、电动流产吸引器1台(型号7C)、压缩空气式雾化器1台(型号407A)、婴儿培养箱1台(型号Atom Infant Incubator 101)、电动吸引器2台(型号7A-23B); 3、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此前,2026年2月,五河县人民医院因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被罚款44.908893万元,退回违法行为所涉及医疗保障基金29.9392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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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政府信息显示,五河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49年,现已发展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是国家级爱婴医院,蚌埠医学院教学医院、蚌埠市诚信医院、蚌埠市文明单位,五河县临床司法鉴定中心、五河县120急救中心站点、五河县创伤中心、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承担着五河县及周边地区的医疗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治任务。是五河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我院为安徽省县级医院中首批开展介入治疗的医院,2015年4月开展首例介入治疗,截至目前已开展冠脉介入、起搏器植入、射频消融、肿瘤栓塞、滤器植入等手术3000余台次。骨科名医工作室率先在县级医院中开展骨科3D打印建模手术;2017年9月通过省健康促进医院验收。我院多次在省级、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奖。


来源:信用安徽、五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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