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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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合肥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业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肥西市监处罚﹝2025﹞558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涉及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为桂花酒酿,虚假标注的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和9月27日,具体的产品类型为净含量550g的桂花酒酿14瓶(标注日期2025/09/25)、净含量500g的桂花酒酿10瓶(标注日期2025/09/27)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元。
2、没收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09/25的桂花酒酿,净含量:550g,共14瓶;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09/27的桂花酒酿,净含量:500g,共10瓶;标注为2025/09/27的桂花酒酿(净含量500g)标签36张。
天眼查信息显示,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业有限公司 (曾用名:合肥三河同乐酒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4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锐,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合肥三河四子同乐酒业有限公司隶属安徽三河四子集团,公司位于千年水乡古镇——三河,公司是在原国营“肥西县三河酒厂”改制基础上整合资源重新组建的,现有固定资产5000万元,是目前安徽省从事米酒生产酿造的知名民营企业。
2014年同乐酒业成功将三河米酒申报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制定了“三河封缸米酒”行业地方标准,2019年经批准又成立了“吴万江劳模创新工作室”、“合肥同乐酿酒技术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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