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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关注] 女子骑电瓶车撞上我轿车,交警为何判我主责?- 看看六安交警一大队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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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发表于 2017-6-15 17:16:15
本帖最后由 总有刁民想害朕 于 2017-6-15 17:20 编辑


视频地址


5月11日中午,我开黑色轿车在正阳小区即将通过最后一个路口回家吃饭,当时开车的速度特别慢,当我车头都已经离开路口中间的时候从侧面冲出来一辆电瓶车直接撞到我的副驾驶车门上,当时考虑到骑车女子可能受
伤。我好心提出带她去医院检查一下,同时我要求报警,但是该女子表示不需要报警了,报警当误时间,自己不需要检查,自己身体没有受伤,当时我的副驾驶车门已经严重变形,考虑到大家都居住在正阳小区,我并没有责怪该女子,该女子表示双方都不追究责任,自行撤离现场,当时我也就自认倒霉,没有再追究。[url=女子骑电瓶车撞上我轿车,交警为何判我主责?- [六安交警一大队已回复]]女子骑电瓶车撞上我轿车,交警为何判我主责?- [六安交警一大队已回复][/url]被电瓶车撞,为何我是主要责任!看看一大队怎么回复的!
https://v.qq.com/x/page/d0514pw2bbn.html


但是第二天早上该女子家人报警了,还说我出事后没有处理就走了,接警的交警好像也是他们事先联系好的,当我们到达交警一大队时,这位交警明确表示让我们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他还说到要求把我们强险部分能赔偿的都赔给该女子,判罚我们是主要责任,我就很疑问,就问他有没有看到监控视频,他居然回答说他忙还没时间看,(现场监控都没看,上来就判我是主要责任,而且对待我的态度很差,根本不给我解释的时间。要求把强险赔偿款都赔给该女子)我不同意他提供的事故认定书,但没办法最终还是签字了,当时我明确的说后期我要申请行政复议,可气的是这个交警居然给我出具的是简易事故认定书,(简易事故认定书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进行保险赔付是该女子拿出了六安人民医院的各种单据证明自己膝盖骨裂,我提出要带她去医院有鉴定她就是不同意,不愿意去医院做检查(膝盖骨裂还能再交警大队里面走来走去吗?),突然感觉坏人的背景太强大了,最后我只能认输保险公司白白的赔偿她1万5千元!处理该事故是交警一大队姓张的警员。

这是当时碰撞时的位置,通过视频可以看到我车前半身都已经驶离路口了,就在这个位置然后女子骑车从侧面冲出撞到我副驾驶车门上,一大队的张姓交警,就是一口咬定我通过路口时没有避让骑车人,(我很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避让?)张姓交警根本不让我说话!我是当事人,我愿意对我的这次描述负责!
现在有如下问题想得到解答!
1,当时我提出让交警队事故电瓶车进行鉴别判断,对电瓶车进行勘察认定。为什么被拒绝,交警态度很不好!
2,为什么现在交警队说事故只是造成该女子轻微伤,当时他家人提供的六安市人民医院出事的膝盖骨裂,也给该交警看了。
3,这事故为什么是事后报警,因为当时骑车女子说不要报警,她自己说报警太麻烦。各自撤离现场,相互无责!所以我才没报警!谁知道事后该女子自己报警,反咬我一口!
4,碰撞时我的汽车都已经完全离开路口中心位置,为什么说我没注意观察,视频显示我车速相当慢!
5,这女子骑车这么快速,道路视线很好,而且碰撞时候根本没有刹车,这是为什么?
6,交警队喜欢用法律办事,非机动车管理中规定车速超出20千米每小时(强制标准)就该认定为机动车量?难道这点你们不懂吗?
7,女子表示膝盖骨裂,我提出带她去医院做全面检查(费用我出)她为什么不愿意?
8,请问这样判罚是否会造成社会不良风气,骑电瓶车的人得不到警告,反而撞一下还能得到1万5千元的赔偿!
9,骑车女子这么快的速度,我们可以反向思考,当小汽车在路口观查准备通过时,骑车女子这么快的速度,当时她应该距离路口很远,超出小汽车驾驶员的观察视线!
10,如果我对这次判罚没有争议,我为什么要发帖?
11,当时我在处理事故时,只要我一说话,该交警和电瓶车家人就一起用强硬的语气很大的声音来压制我!
12,该交警明确指出要把我交的强制保险中最大额度的赔给该女子!
13,请问在这么高额的赔付下(1万5千元)如果我也骑车去做一次这样的事故,你们又该怎么判罚?14,该交警在处理过程中始终没有看见过电瓶车实物,但事故认定书上却判该女子骑的是电动自行车?
15,难道电瓶车在通过路口就不需要减速停车观察通过了?
提醒六安人民一定要注意此类事件!

再看看交警一大队的回复: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该起案件,经我队核实事实情况如下:一、该起事故是事后报警,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和电动车当事人轻微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符合使用简易程序条件。二、经我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主责条款,认定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三、事故认定后,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事故认定或赔偿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欢迎事故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杜绝歪曲抹黑。
                                                                                                                                          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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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15 1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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