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发布“3·15”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六安市民网 责编:六安市民网发布 阅读:7762 发布:3 小时前

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有我,维权依法”。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六安市消保委联合相关单位发布2024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例释义,督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金寨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一起烟花伤人案


2023年11月30日,王某在燃放从金寨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的某品牌烟花时,因烟花引线过短,点燃后来不及避让致使被炸伤。伤情鉴定结论为:右眼人工晶体在位并遗有右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该烟花为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王某要求商家及生产厂家对其伤害进行赔偿无果诉讼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厂家申请追加其为产品责任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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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烟花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消费者从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烟花,正常使用烟花过程中被炸伤,江西某花炮有限公司作为烟花的生产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者质量瑕疵,涉案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生产者对受害者因燃放烟花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荣某、钟某共同或者各自通过购买包材再灌装低价白酒的方式,生产了一批假冒的某品牌系列白酒,后对外销售。其中荣某涉案数额9万余元,钟某涉案数额6万余元,均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24年8月30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荣某、钟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3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后,荣某、钟某均服判未上诉。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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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本案中,商家通过灌装低价白酒冒充某品牌系列白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其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更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追责条款,商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消费者损失及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并接受刑事处罚。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依法对荣某、钟某进行惩处,既落实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威慑力,亦为消费者提供了司法维权路径,警示经营者不得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三、金安区市场监管局

调处一起新能源汽车消费纠纷案


2024年3月29日,吴某向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3月5日在金安区某4S店订购一辆价值176800元的新能源汽车,明确提出不接受试驾展示用车,商家销售人员对此表示认可。然而,在提车当天,4S店却提供了一辆展示用车。尽管吴某当即提出异议,但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并未坚决要求换车,最终将该车辆提走。事后不久,吴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空调无法正常制冷,遂于3月19日将车辆送至4S店,要求全额退车款及保险费用,未得到妥善处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S店免费修复车辆空调,并补偿消费者7000元现金以及赠送价值5000元的保养套餐。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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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未按约定交付全新轿车且车载空调故障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晓其所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吴某在签署购车合同时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展示用车,但在商家交付的是展示用车时未能坚持退换要求,导致购买行为成立。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易损零部件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修理者享受免费修理服务(包含免收工时费和材料费)。鉴于吴某在购车后一个月内就发现空调存在故障,4S店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四、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调处一起未成年人消费纠纷案


2024年5月2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樊某的投诉,反映某文体书店诱导在校学生往其店铺存钱。自家孩子是三年级学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拿了1000余元存在该文体书店,并已消费600余元。接到投诉后,裕安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被投诉商家进行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女儿(9周岁)先后在该文体书店充值1000元左右,商家在未核实钱款来源的情况下任由其在店内购买商品,且充值金额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经调解,某文体书店退还不合理的消费款。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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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商家诱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某文体书店在未核实消费者年龄及钱款来源的情况下,允许 9 周岁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累计1000余元的充值消费,且消费金额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及监护人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商家应履行核实消费者年龄及行为能力、拒绝未成年人不合理消费的义务。本案中,商家退还不合理消费款系依法履行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家长应当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使孩子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商家在遇到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拒绝或者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沟通,共创和谐、文明的消费环境。


五、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调处一起浴室柜安装质量纠纷案


2024年3月4日,投诉人郭某向开发区分局反映,称其通过购物平台从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浴室柜,商家联系第三方平台派遣师傅予以安装。虽然师傅安装后经过了反复调试、确认,但仍出现了管道漏水问题导致全屋家装被泡,消费者预估损失大约10万元,要求商家赔偿无果。调解人员与商家沟通,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损失近10万元存在质疑。调解人员通过商请消费者所在地的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代为核实,并提供了相关购买票据、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争议双方对损失情况达成初步共识。最终,商家退赔消费者120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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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网购产品安装问题引发财产损失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提供的浴室柜存在安装问题,导致管道漏水造成消费者全屋装修受损,其未能有效保障商品及服务的可靠性,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所享有的财产安全权及依法求偿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责任。


六、六安市文旅局

调处一起旅游购物退货案


2024年11月6日,投诉人向市文旅局反映,称自己和朋友每人花58元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日游”。旅行过程中,投诉人和朋友被带到营销会场花费2800元购买了陶瓷锅、牛奶等商品。回到家后对商品质量存疑,认为是“三无”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市文旅局工作人员督促属地文旅部门立刻对该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在排除该旅行社存在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的违法行为后,后经调解,该旅行社为投诉人及其朋友办理退货并全额退还货款。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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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旅游中购物且对产品质量存疑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中,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将游客带至营销会场购买商品,虽未直接实施强制购物,但其安排的营销场景客观上形成消费引导,且未对合作商户商品质量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疑似“三无”产品,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所享有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据此,商家应当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并加强对合作商户资质及商品质量审查。


七、六安市消保委

支持一起消费者依法诉讼案


2023年2月7日,高某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因腿部有关节炎,从2022年开始一直在某美容养生馆做理疗,但是收效甚微。期间,店里的美容师多次向其推荐一款塑身内衣,宣称这款塑身内衣紧而不勒,并且是按照人体工程学设计,使用高科技材料制作而成,专门调理女性亚健康,长期穿着能达到丰胸薄背、提臀平胃、矫正脊椎等效果,最重要的是还可以针对性调理高某的关节炎,甚至令其不再复发。高某先后支付1000元定金和35140元货款,购买了3套“有效版”塑身内衣,并在美容师的要求下签订书面协议,注明此内衣“私人定制,不退不换”。穿着一段时间后,高某身上因内衣紧勒出现红印、疼痛,发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以内衣是私人定制且已穿着使用为由拒绝。经查,高某购买的塑身内衣产品名称为“调整型美体内衣”,每套有三件,分别是束胸、束腰及束裤。执行标准为FZ/T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 调整型),材质主要是锦纶、氨纶、聚酯纤维、棉和金属纤维。因多次调解无果,市消保委支持高某依法对商家及其供货商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及被告上诉,2024年8月21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美容养生馆及其供货商共同退赔合计4614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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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某美容养生馆在向高某推荐内衣时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塑身衣功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八、六安市消保委联合滁州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家装纠纷案


2024年4月,六安市消费者在微信上看到一则家装宣传广告,宣称大约7-8万元能快速装修好整套房屋,商家所在地为滁州市来安县。消费者因自家拆迁,老母亲高龄且身体不好,急着装修入住。2024年4月13日,消费者在没有签订家装合同的情况下交了3万元定金。经测量后商家又称大约需要12万元才能装修好,消费者不能接受,要求退定金,但被告知要扣除7000元测量和设计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投诉至六安市消保委。经过六安市消保委电话调解,相关费用有所下降但仍未能达到消费者的诉求。2024年4月30日,经过滁州市、来安县、六安市消保委与消费者和商家建立微信群远程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商家扣除2000元测量、设计费用,退还投诉人280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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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家装服务退还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收取大额定金且擅自变更服务价款;其次,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扣除高额测量设计费未事先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适用条件的规定,商家应当履行退还超出实际损失部分的定金、规范广告宣传内容、完善合同缔约程序等责任。在此提醒商家,经营活动中应严守诚信经营底线,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否则不仅面临法律追责,更将动摇商业信誉。


九、六安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电脑软件纠纷维权案


2024年11月23日,汤某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双十一”在市区某商场购买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除去政府补贴,花费10500元。使用时,发现电脑内“Windows11家庭中文版”安装日期是2024年9月5日,且无法领取赠送的正版Office软件,怀疑是“二手机”或是“样机”,要求退换货遭拒。经查,这款电脑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23日,Office软件已于2024年9月被激活领取,因此汤某无法领取使用本台机器赠送的正版Office软件。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返还相关政府补贴。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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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计算机软件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本案中,商家销售标注为全新的笔记本电脑,未主动披露设备赠品软件已被第三方激活等关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所享有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营者商品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以及不符合商品说明质量要求的退货责任条款,商家应当履行如实披露商品信息、提供符合"全新机"标准的商品、承担退货退款及配合政府补贴返还等义务。


十、六安市消保委

调处一起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服务费退费案


2024年7月9日,消费者杨某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25日委托六安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一起欠薪案件,缴纳服务费1500元,双方约定如果案件未胜诉则退还服务费。2024年1月26日,甘肃省某区人民法院判杨某败诉,杨某要求六安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遭拒。后经调解,该公司已向消费者退费。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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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法律咨询服务违约引发的预付费退费争议投诉。本案中,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退费条件,而后却拒绝履行,其单方违约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商家应依法遵守协议约定,向消费者退还全部服务费。在此提醒消费者,法律咨询公司不等同律师事务所,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咨询公司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但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的市场主体,其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能以律师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不同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没有法定要求,消费者与被委托的法律咨询公司就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是造成投诉纠纷的热点。相关部门应健全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来源:六安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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