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均涉嫌受贿、行贿、洗钱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六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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