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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六安竹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M3Pro根管锉4板、金刚砂车针1盒(4板);2、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从轻处罚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二、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文章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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